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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参加鞍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大学生参加鞍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一、参保对象及缴费

1、参保对象:本市内全日制高等学校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

2、个人缴费标准:170元/每人/每年。大学生在入学当年一次性趸交全部各个学年的保费,保险年度从当年入学之日算起,毕业当年待遇享受期限延长至12月31日。

3、办理参保:在校学生持本人复印件(在校学生为港澳台的,持有效的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所缴金额到所在学校办理参保手续。*鞍山辖区(含海台岫)内的低保学生、特困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由鞍山县(市)区(开发区)的民政、扶贫部门统一资助办理参保,此类学生不用在学校办理参保缴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就医相关规定

(一)住院就医

参保学生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和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用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 。未持卡结算(用现金支付),费用不能报销。

注:(1)重性精神病患者在指定的专科医院住院的,不设起付标准。

(2)急慢性肝炎、肺结核在本市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一个保险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

(3)恶性肿瘤、已纳入本市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的罕见病,一个保险年度内需多次住院的,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

(二)定点医疗机构

具体医疗机构及等级如下:

特三级:市中心医院铁东院区、鞍钢总医院、中国医大附属一院鞍山医院、市中心医院立山院区;

三级:市中医院、市肿瘤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三医院、市长大医院、市汤岗子理疗医院、市妇儿医院、、市结核病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市传染病医院、鞍钢集团总医院职业病防治院;

二级:铁东区医院、铁西区人民医院、立山区人民医院、铁东区中医院、千山区医院、金普医院、万良糖尿病医院、金普医院高新区分院、同济医院、九洲医院、松祯烧伤病康复医院、福之音医院、灵山医院、润生中医院、松华烧创伤医院、瑞天肾病医院、千山区人民医院、安康医院、德澜中医院、瑞天医院、馨康医院、博爱眼科医院、何氏眼科医院、爱尔视线眼科医院、职业病防治院;

一级:铁东区第二人民医院、血栓病专科医院、老年病防治康复医院、华康医院、铁东区骨伤病医院、北方男科医院、正合医院、广仁医院、千山温泉职工疗养院、康瑞皮肤病医院、益仁康肛肠医院、单氏医院、鞍钢千山温泉疗养院、胃康医院、立山友好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铁东区钢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立山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铁西区新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鞍山师范学院卫生所、辽宁科技大学卫生所、铁东区和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辽宁先臻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湖南分店

(三)门诊就医

参保学生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就医。参保人第一次就医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视为参保居民已选定的医院,原则上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1、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2、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铁东区医院、铁东区中医院、铁西区人民医院、立山区人民医院、灵山医院、千山区医院、金普医院、金普医院高新区分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鞍山师范学院卫生所、辽宁科技大学卫生所。

(四)急诊

急诊是指因探亲、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及出国)等到外地突发疾病,无法及时回到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而就近在当地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抢救、治疗。急诊住院患者的起付标准为省内1500元/次,省外2000元/次;报销比例按本市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执行;

发生急诊后,住院抢救费用个人垫付,病情平稳后转回到参保地定点医院治疗。出院后按要求将相关资料交至市医保中心,由专家组进行审核。

(五)转诊

1、转诊至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经具备资格的市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后,由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即可转诊就医。

2、经批准转往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学生,起付标准为省内1500元/次,省外2000元/次;其中:转诊至沈阳、北京、上海和天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按本市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执行;转诊至省外其他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按本市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5个百分点执行。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本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省内3000元/次,省外4000元/次,支付比例按30%执行。

(六)异地就医

家住外地的参保大中专学生无需事先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可选择在其居住地或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并于出院后携带相关手续到市医保中心服务窗口办理报销。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按照就医医院级别参照本地同级别医院进行报销。

三、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统一支付,不用个人缴费。大病保险对参保居民一年内单次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个人自付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起付线1.1万元后按60-70%不等报销,报销额度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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